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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庫運維服務 中間件運維服務 國產信創改造服務 駐場運維服務 供數服務安全咨詢服務
數據出境安全治理服務 數據安全能力評估認證服務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治理咨詢服務 數據分類分級咨詢服務 個人信息風險評估服務 數據安全檢查服務作為效力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規,《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不是對上位法進行簡單的重復,而是充分發揮“行政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細化《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并落實三法中明確“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規定或另行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性或創新性規定。另一方面,結合近年數據治理經驗,聚焦信息技術創新及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銜接、協調上位法律及下位部門規章相關規定。總的來說,《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確立的規則呈現以下變化與延續:
數據跨境安全規則是重要的對外經貿規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再次強調,“要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近年來,我國數據出境規則在監管與產業的互動、磨合中迅速調試。《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在總結《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實施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了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尤其是吸納了《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諸多規則。
七、擴展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安全保護規則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借鑒了歐盟《數字服務法》《數字市場法》的“守門人”制度,專章規定了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與2021年征求意見稿相比,《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整體體現了對數字經濟更為柔性、靈活的監管態度,如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者運營中心、研發中心,向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的要求,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需要公開征求意見以及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先行賠付要求,調整法律責任的設置等。何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并未做出明確界定,僅在附則的含義中明確“大型網絡平臺是指注冊用戶50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1000萬以上,業務類型復雜,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對國家安全、經濟運行、國計民生等具有重要影響的網絡平臺”。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補充了以下規則:
九、調整網絡數據安全監管機制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在延續《數據安全法》確立的監管機制基礎上,一是回應國家數據局的成立,將國家數據局納入監管機制,明確“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在具體承擔數據管理工作中履行相應的網絡數據安全職責”。此前施行的《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就已明確自貿區負面清單需要報國家網信部門、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增加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防范和打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違法犯罪活動職責。三是細化行業、領域監管職責的具體內容,包括明確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工作機構、統籌制定并組織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相關風險評估,對網絡數據處理者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整改等等。
十、明確對利用數據從事非法活動的全鏈條打擊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首次在網絡數據使用環節明確要求“不得利用網絡數據從事非法活動”。在三法基礎上,吸收《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相關規定和表述,涵蓋了包括竊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網絡數據等禁止性行為規定,并進一步禁止提供非法活動的程序、工具,禁止提供技術支持和推廣、結算幫助,明確對利用數據從事非法活動的全鏈條打擊要求。
來源:國家網絡安全通報中心